1.電子開標前,部分投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會通過釘釘發送招標文件。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發送招標文件的,應當保存發送記錄。發送的材料包含招標文件或者對招標文件進行澄清、修改的,應當符合法定要求,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2.在電子投標中,投標人必須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完成電子投標文件的提交。提交的電子投標文件必須與紙質投標文件壹致或基本壹致,且必須通過電子開標系統解密開啟。
3.在電子開標過程中,如果系統出現異常,無法繼續開標,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保留相關記錄,並在第壹時間將異常情況書面通知所有參加投標人,但這可能被視為違反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