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事業單位、科技性社會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企業法人,由企業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第二十七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企業化經營、國家不再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科技性社會團體,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申請企業法人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