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並於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承包的耕地、草地歸發包方所有。承包方不歸還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並於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往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承包的耕地、草地歸發包方所有。承包方不歸還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耕地不能留給從農村變成非農村的人。
上一篇:內地與澳門之間的公證文書需要辦理哪些確認手續?下一篇:北京國鑫法律咨詢中心怎麽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