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條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商業企業壹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含勞保專用件)、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銷售免稅商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