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壹條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壹年內,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下列涉及債務人財產的行為:
1.無償轉移財產;
2.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
3.為無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4.提前清償未到期債務;
5.放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