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三十四條。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不負刑事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被告人在押的,判決後應當立即釋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被逮捕的被告人:
(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分別適用附加刑,且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二)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滿第壹審人民法院判處的刑期;
(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不能審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