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條;
(壹)航空人員應當經過專門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取得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頒發的執照,方可從事其執照規定的工作。
(二)空勤人員和空中交通管制員在取得執照前,還應當接受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認可的體格檢查單位的檢查,取得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頒發的體格檢查合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