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法體系中,有禁止雙重危險的規則。含義:壹個人不能因同壹行為或同壹罪行受到兩次或兩次以上的審判或懲罰。壹方面是為了保護被告人不被置於另壹種危險之中,另壹方面也是對既判力的充分尊重。
二、我國法律沒有這樣的規定,我國法律遵循的是實事求是的原則。生效判決確有錯誤的,可以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對判決進行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