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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哪壹章是抗辯權?

廣義的抗辯權是指阻止他人行使權利的對抗權。他人行使的權利是否是請求權,無關緊要。狹義的抗辯權是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即債權人行使請求權時,債務人享有拒絕其請求的權利。大陸法系國家民法典、我國臺灣省民法典、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未對抗辯權給出明確定義。只有我國《擔保法》第20條第2款明確規定了抗辯權,其定義為:“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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