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考試機構和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考試結束後發現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相關考生的行為屬於考試作弊:
(壹)通過偽造文件、證件、檔案等材料取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在評卷過程中,發現同壹考場同壹科目有兩份以上(含兩份)試卷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規模考試作弊現象。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被查證屬實的。
(五)其他應當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6)考試期間使用通訊設備。
(七)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
(八)傳遞、接收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題卡、草稿紙及其他與考試有關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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