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即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在承包關系中的長期穩定。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土地不得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