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城市用地分類和規劃建設用地標準》第二條,城市建設用地是指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用地、商業服務設施用地、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交通設施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和綠化用地。城市建設用地各類用地條款見表3.2.2。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單位為h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