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民事行為的類型有:
(1)重大誤解:這是指由於誤解而進行的行為。
(二)顯失公平:顯失公平的行為是指民事行為的效果明顯違背公平原則的行為。
(3)第三人的欺詐、詐騙:是指行為人故意欺騙他人,使對方陷入錯誤判斷,並基於這種錯誤判斷作出意思表示的行為。
(4)脅迫: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壹方或者第三人脅迫對方作出的侵害真實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四十七條規定,行為人基於重大誤解,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中介機構撤銷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