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第壹審案件,原則上應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
(壹)涉及群體利益、社會利益、人民群眾廣泛關註或者有其他社會影響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
(二)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刑事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遷、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的重大案件。
前款所列案件,當事人因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或者其他原因申請不適用人民陪審員制度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適用人民陪審員制度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