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可撤銷的婚姻是婚姻的事實。
3.可撤銷婚姻相對無效,而且有時間限制。
根據《婚姻法》第十壹條的規定,受脅迫的壹方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壹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超過此期限未提出請求的,視為婚姻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