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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婚姻的法律特征;

1.可撤銷婚姻違背當事人的意願和婚姻自由原則。主要表現為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

2.可撤銷的婚姻是婚姻的事實。

3.可撤銷婚姻相對無效,而且有時間限制。

根據《婚姻法》第十壹條的規定,受脅迫的壹方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壹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超過此期限未提出請求的,視為婚姻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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