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滿足贖回條件後應及時披露,明確表示是否行使贖回權。發行人決定行使贖回權的,應當披露贖回公告,明確贖回期限、程序、價格等內容,並在贖回期結束後披露贖回結果公告。發行人決定不行使贖回權的,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再次行使贖回權。發行人決定行使或者不行使贖回權的,還應當充分披露在滿足贖回條件前六個月內交易過該可轉債的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述主體應當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