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壹條
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簽章不符的支票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的百分之二。
《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違反比爾·勞和本辦法的規定承兌、支付、擔保或者貼現票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撤職或者開除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