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三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