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遺囑人必須處於危急情況。對於危急情況的理解,第壹,遺囑人處於危急情況,如果遺囑沒有及時成立,會導致沒有時間表達自己處分財產的真實意思;第二,遺囑人不能通過其他方式立遺囑,只能通過口頭設定。
2 .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且見證人與繼承關系當事人無利害關系。
3.遺囑還必須符合遺囑生效的壹般要求:立遺囑人應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遺囑必須表達真實意思,立遺囑時沒有被欺騙、脅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等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