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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轉讓股權後可以起訴撤銷權糾紛嗎?

法律分析:惡意轉讓股權後,可以打撤銷權糾紛的官司。惡意轉讓股權後,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股權轉讓後,應當辦理註銷變更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影響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撤銷權的範圍限於債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四十壹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自債務人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債務人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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