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扣繳勞動者工資: (壹)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當由勞動者本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三)法院判決、裁定要求扣繳的贍養費、扶養費;(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