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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員工辭職有哪些步驟?

法律分析: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工作交接的,交接完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為職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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