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快遞暫行條例》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和其他寄遞物品(以下簡稱快件)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除有關部門依法檢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檢查他人快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開拆、隱匿、毀棄或者倒賣他人快件。
第五條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快遞行業的監督管理。國務院公安、國家安全、海關、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快遞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部門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快遞行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快遞的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