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快遞暫行條例》第十九條:兩個以上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使用統壹的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開展快遞業務。前款所稱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遵守同壹服務協議,在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業務流程等方面實行統壹管理。,並為用戶提供統壹的快遞跟蹤查詢和投訴處理服務。
因快件延誤、丟失、損毀、內件短少造成用戶合法權益損害的,用戶可以向商標、名稱、快遞運單所屬的企業或者實際提供快遞服務的企業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