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二條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毀損、滅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由於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負賠償責任。
第八百三十三條貨物賠償金額和貨物毀損、滅失賠償金額的確定,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貨時或者應當交貨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