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學生處分條例》第三條第六款第壹項,壹學期曠課累計滿二十四小時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壹學期曠課累計超過30小時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壹學期曠課累計超過38小時給予記過處分。
四、壹學期曠課累計超過48小時給予紀律處分。
五、壹學期曠課累計超過58小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六、壹個學期曠課累計超過64小時要被勒令退學。
七、壹學期曠課累計超過72小時者予以開除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