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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基本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152號)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國務院行使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實行許可制度。國家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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