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培育和規範礦業權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和《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法律依據:
礦業權轉讓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培育和規範礦業權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和《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其管轄海域礦業權的出讓和轉讓。
第三條探礦權、采礦權為物權,統稱采礦權,適用房地產法律法規的調整原則。
依法取得采礦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稱為采礦權人。
采礦權人依法對其采礦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