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政府采購法》:“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在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範圍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政府集中采購的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依照本法規定的權限制定。本法所稱采購,是指通過合同有償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和雇傭。”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式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和產品。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和修繕。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使用財政資金采購垃圾處理設備屬於政府采購中的貨物招標。否則就是壹般的貨物招標或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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