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設趙找我幫忙,我會安慰她,告訴她不要因為這件事在她心裏留下陰影,替她分析這件事該由誰負責。根據上述情況,我認為張老師應負主要責任,李、王、趙應負次要責任。作為壹名教師,張應該清楚地知道,盡管李和王違反了課堂記錄,但如果她仍然當著人們的面擦黑板,很可能會發生事故。但是老師的錯誤就像把黑板擦扔了壹樣。趙因為擔心同學被飛來的黑板擦砸傷,選擇了擋住黑板擦。責任應該是最次要的。另外,建議她去看看她的同學王。
2.假設王決定起訴,張老師是第壹被告,北京北理學校是第二被告!
3.在處理法律事務時,法律工作者比社會工作者有更好的專業技能。
根據這個案例,我們得出結論:幸福和安康如此重要,如果可以的話,我們應該為自己投保。日常生活中註意安全,以防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