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蘭州市養犬管理條例》第十壹條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辦理養犬登記和年審;
(二)建立養犬管理和服務電子信息系統,實現相關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為公眾提供養犬信息服務;
(三)負責非法養犬的處理、沒收、檢查和處理;
(四)查處因犬只擾民傷人引發的治安案件;
(5)殺滅狂犬病;
(六)受理和處理對違法養犬的舉報和投訴;
(七)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