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42條中,延長工作時間不受第41條限制,即在該條規定的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延長加班時間,勞動者需要配合。因為根據法理原則和顧全大局的理念,要求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為了社會的穩定有序發展,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勞動合同法》第41條的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的限制:
(壹)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職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時,必須及時修復;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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