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單位繳納社保的問題,勞動法第72條有明確規定。社會保險屬於國家強制保險,任何建立勞動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用人單位以任何理由拒絕繳納社會保險都是違法的。《勞動法》第16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根據險種確定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