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調換崗位,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協商並重新約定報酬和工作時間,再簽訂補充合同或修改原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六條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即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同等崗位、付出同等勞動量、取得同等勞動業績的其他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