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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居住區地面停車位的法律規定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275條

在建築區劃內,規劃車位、車庫的權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贈與或租賃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

第276條

在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

第344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在土地上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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