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上班。但是勞動法並沒有規定具體的待崗時間,也沒有規定不能超過多長時間,只是規定了待崗期間的工資待遇。待崗是指員工在與公司保持勞動關系的前提下離開原崗位,公司暫時不給員工安排新工作的情況。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因勞動者以外的原因停工、停產,工資支付期限未超過壹個(最長不超過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期的,可以按照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和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未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應當支付給恢復工作、生產或者勞動關系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