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六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對於普通員工,勞動法並沒有規定必須進行健康檢查。
除了有毒有害崗位有明確要求外,普通崗位沒有明確要求。勞動法規定了未成年工(16-18周歲)。用人單位招用未成年工,必須進行體檢,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然後每年體檢壹次,年滿18周歲後,18周以後,如果距離上次體檢超過半年,需要再體檢壹次。
參考百度百科詞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