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關於建立職工名冊的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以2000元至20000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勞動者二倍月工資或者賠償金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支付。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關於勞務派遣的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按照1000元至5000元的標準,對每名被派遣勞動者處以罰款;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工廠違規的嚴重程度,會有相關部門進行相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