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勞動法意見:
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按規定應當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勞動者;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其他通過勞動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勞動法。
公務員、參照公務員制度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家政保姆不適用勞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