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壹款規定: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整頓,需要裁減員工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可以將裁減人員方案報勞動行政部門。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1款規定: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整頓,需要裁減員工20人以上或者雖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可以將裁減人員方案報勞動行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