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說江蘇省的合同條例修改後相關內容都有修改,沒有壹條與國家勞動合同法相抵觸。
地方法律與國家法律相抵觸時,以國家頒布的法律為準。
所以關於妳的問題,江蘇省新的合同條例是2013年5月1日生效的,還沒有生效。此時以《勞動合同法》為準。
《勞動合同法》沒有法律規定合同到期後,單位必須提前1個月通知是否續簽,所以不存在賠償的問題。
同時,根據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單位不同意續訂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希望能被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