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勞動法規定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勞動者的保證金。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其收取財物。無論是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員工的押金,已收取的押金應當退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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