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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有統壹版本嗎?

勞動合同沒有統壹的版本,法律只規定了壹些必備條款。在必備條款的基礎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根據雙方情況增加相應的約定條款。

如果部分條款違法,不影響整個勞動合同的效力。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應當包括以下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內容進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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