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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和就業協議有什麽區別?

法律分析:1。主體不同:就業協議有三方,分別是畢業生、用人單位和高等院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是人才市場的平等主體,雙方通過供需見面、雙向選擇達成協議。勞動合同的主體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2.不同適用人員:勞動合同適用於各類人員。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只要有勞動能力,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經過供需雙向選擇,都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就業協議只適用於大學畢業生。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百六十七條規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合同,適用本部分總則的規定,可以參照適用本部分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相似的合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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