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2008年實施1.1,勞動法2008年實施1995.1.1。這兩項法律現在已經生效並正在實施。
2005年8月27日,勞動合同法草案頒布實施,待正式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後廢止,以勞動合同法為準。
2009年8月27日,NPC市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NPC常委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其中壹項是修改了1995.1.1實施的《勞動法》第九十二條中的刑事條款,修改了“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財產損失”的條款。
法第壹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修改為“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造成重大事故和勞動者生命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