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賠償是在用人單位違法自願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主張的權利。計算標準是雙倍賠償。屬於壹定性質的懲罰。
2.賠償具有壹定的補償性質,通常是勞動者因單位過錯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時主張的權利。要麽是單位與職工協商解除勞動關系,要麽是由於客觀情況,如合同期滿、單位搬遷、破產等情況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解除勞動合同時單位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3.綜上,賠償和補償針對的情況不同,性質也不同,不能同時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