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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的壹般程序包括

法律分析:勞動爭議調解的步驟是:(1)調解申請;(2)案件受理;(三)進行調查;(四)實施調解;(5)調解協議的執行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仲裁庭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雙方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送達前,調解不成或者壹方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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