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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護的期限

法律解析:(1)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即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提起訴訟的,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3)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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