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至於勞動者提前解除合同需要承擔什麽責任,只要妳提出正式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就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除非妳簽了競業限制和保密協議。2.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相對於用人單位始終處於弱勢地位。從保護勞動者權益的角度出發,法律賦予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我國《勞動法》第三十壹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項法律也規定了這項權利。由此,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以立法的形式在原則上得到規定。這將有助於勞動者根據自身的能力、特長和愛好選擇最適合的職業,充分發揮自身的潛力,從而有助於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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