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規則》第四十四條,申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仲裁庭經審查認為應當受理申請人追加或者變更的仲裁請求的,應當通知被申請人並給予答復期限,但被申請人明確放棄答復期限的除外。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出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的,應當另行申請仲裁。